广杰GOJEK:【云南新规】——开餐馆的注意啦,本月起油烟排放超标要被罚款5万元!
2019-06-01
为了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昆明市近日印发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开展餐饮项目的选址有规定
《办法》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禁建区。
违反该条前三项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业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设施,并达到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餐饮业经 营者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定期清疏、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办法》规定,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违反该条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禁建区。
违反该条前三项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餐饮项目要备案
排油烟、排污水不能超标
餐饮业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设施,并达到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餐饮业经 营者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定期清疏、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不得随意开展露天烧烤
出自: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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